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正式施行。新规明确:出借资质的合同无效,出借资质的企业主张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挂靠方不仅收不到管理费,还要面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的连带责任。更关键的是,被挂靠方作为法定纳税主体,面临虚开发票、补税罚款等税务风险。建议已存在挂靠经营的企业,尽早梳理历史项目的合同、发票、资金流,评估风险敞口。
一、新规核心变化:管理费法院不再支持
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三条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借资质、允许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合同无效。建筑施工企业主张约定的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违法线索的,可向住建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移送侦查机关。
二、挂靠经营中的税务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及其实施解读,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真实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为纳税主体,开具的发票不属于虚开。
但前提条件非常严格:
- 必须有真实交易
- 必须以被挂靠方名义经营
- 发票内容必须与实际业务相符
- 被挂靠方承担纳税主体责任
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仍可能构成虚开发票、逃税等,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三、真实案例:被挂靠方补税加罚款190万余元
2026年,福清市检察院起诉了一起建筑挂靠引发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陈某挂靠某建设工程公司施工,为增加进项骗抵税款,通过中介购买了109份由空壳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90万元,其中税额164万余元。被挂靠公司最终补缴税款及罚款共计190万余元。陈某等人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案例是徐某挂靠案。徐某挂靠某甲公司施工,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导致某甲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4.9万余元及滞纳金。法院判决徐某赔偿企业所得税损失,但滞纳金损失双方各承担一半。原因是:被挂靠方怠于履行税务申报调整义务,对滞纳金损失的扩大也存在过错。
四、被挂靠方还要承担哪些责任
除了税务风险,被挂靠方还面临:
- 对外债务连带责任: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签订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劳务合同,一旦欠款跑路,债权人直接起诉被挂靠企业
- 质量与安全终身追责: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挂靠人施工水平参差不齐,一旦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被挂靠企业难辞其咎
- 表见代理风险:根据《建工解释二》第五条,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购买材料、租赁设备,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挂靠人有代理权,被挂靠企业须承担付款责任
- 行政处罚: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出借资质的企业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且行政处罚不得通过民事追偿转嫁给他人
五、建筑企业该如何应对
合规路径不是"换个名义继续挂靠",而是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者通过合法的联合体、专业分包等方式参与工程建设。
如果企业已经存在挂靠经营,建议尽早梳理历史项目的合同、发票、资金流,评估潜在风险,制定合规处理方案。这类操作涉及法律、财税、评估等多个领域,自行处理容易留下新的隐患。
六、常见问题
挂靠开票一定构成虚开吗?
不一定。有真实交易的挂靠开票,不构成虚开。但必须同时满足真实交易、以被挂靠方名义经营、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相符、被挂靠方承担纳税主体责任这四个条件。
被挂靠方不知情也要担责吗?
被挂靠方作为法定纳税主体,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免责。徐某案中,被挂靠方因怠于履行税务申报调整义务,对滞纳金损失的扩大也存在过错,最终承担了一半滞纳金。
管理费法院不支持,那还要不要交税?
这是目前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司法解释明确管理费在民事上不被支持,但税法上被挂靠方收取的管理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目前尚无明确规定。被挂靠方作为法定纳税主体,仍须就全部工程价款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建议已存在挂靠经营的企业尽早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已经做了挂靠项目,现在该怎么办?
建议尽早梳理历史项目的合同、发票、资金流,评估风险敞口。如果发现潜在问题,及时制定合规处理方案,避免风险进一步扩大。
政策依据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建筑法》第六十六条